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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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评析
 

2018年,全市各级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2.69万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2818件,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经过基层的筛选初荐,近日由北京市总工会权益工作部、法律服务中心与《劳动午报》共同评选出“2018年北京工会劳动维权十大案例”。为了让广大职工深入了解相关案情,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评析,为各位劳动者的职场生活提供参考。

单位不提供工作地点

职工没上班

不宜认定为旷工

推荐单位:房山区总工会

案件代理人:朱瑞鹏

基本案情

周某是北京某科技公司职员,2008年5月4日入职,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5月22日,周某曾以公司不提供工作场地为由,提起过仲裁申请,后于2018年6月19日经房山区仲裁委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公司同意周某到公司的另外工作地点上班。周某重新到岗后,公司要求其休年休假及调休假,休假时间定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7月18日。调休结束,周某上班。2018年7月25日,公司以其2018年5月21日至6月7日累计旷工14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制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周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等。代理律师提出公司主张的5月21日至6月7日期间,周某不是无故不上班,是公司未给周某等人提供办公地点,周某无法上班,不宜认定为旷工。

处理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支持了周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600元。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因单位没有提供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职工周某于5月22日就提出仲裁申请,后于6月19日和解上班。这一过程公司一直参与其中。在双方和解后,不提供工作场所的公司反而以职工维权期间没上班是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警惕某些不诚信用人单位的陷阱,注意保留用工证据,妥善维护自己的权益。

单位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转嫁给职工

即使有约定也无效

推荐单位: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案件代理人:褚军花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5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于2018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8月开始领取退休金。2006年6月1日,单位下发《关于建立学校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通知规定:1.凡学校正式员工,学校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员工个人不愿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本人提出放弃申请。2.住房公积金扣缴方法为:员工个人每月从当月工资中扣缴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由于学校已将住房补贴发给职工个人,所以应由学校缴纳的公积金从员工当月费用补贴(住房补贴)中直接扣除。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单位从王某的工资中共扣除近十万元。王某退休后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扣发的工资100000元。

处理结果

北京某培训学校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0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扣发的工资95000元。

案件评析

建立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自愿决定是否申请或放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义务。所以学校通知的内容,员工可以自愿决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职工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应当由其自己缴纳,而不是由职工代其缴纳。再者,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两者不同,不能用住房补贴来抵扣单位应缴纳的公积金。

本案中学校试图通过规章制度把自己的法定缴纳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因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单位不得以

发放现金的方式

代替社保

推荐单位:大兴区总工会

调解员:申伯涛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6日期间陆续有陈某等38位职工,分别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与北京某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将此案转送给大兴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用人单位的副厂长梁某称,因职工当时不愿意缴纳应当承担的费用,所以企业与职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企业每月将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单独列明支出清单发放给了职工。现在职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单位不同意。职工表示,近几年的劳动合同已经丢失,无法直接证明劳动合同续存期限,所以申请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双方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单位负责人承诺回到公司立即与职工确定入职时间。经大兴区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确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且置换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

案件评析

本案中,38名职工之前同意与单位签订自愿放弃为其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该协议内容本身存在着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职工现在先确认劳动关系后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请求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给职工,无法实现社会保险费所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还有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时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鉴定后出现伤残等情况,所有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所承担。此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还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由此可知,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老板否认欠薪

没拿出证据败诉

推荐单位:东城区总工会

案件代理人:季运达

基本案情

安某、廖某等7名工人自2016年8月起为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分别从事油工、瓦工等工作,装饰公司将7名工人指派到通州区某小区进行装修工程工作,装饰公司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装饰公司拖欠工人工资,7名工人离职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7名工人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分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装饰公司认为,公司与7名工人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费是按天结算,已经全部结清。工人代理人提出,7名工人受装饰公司的安排工作、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所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的内容和场所均由装饰公司指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支持7名工人索要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在不存在分包和承包的情形下,7名工人受装饰公司的安排为装饰公司出工出力、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7名工人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的内容和场所均由装饰公司指定,7名工人与装饰公司之间应当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7名工人没有证明工作考勤、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的明确证据,但该类证据全部由装饰公司掌握管理,由装饰公司承担对此争议事项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另外,7名工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仅主张了装饰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资,没有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等事项提起仲裁请求。但是7名工人就之前没有主张的请求事项可再次申请仲裁。

公司因“业务调整”

解聘员工

应证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推荐单位:海淀区总工会

案件代理人:董梅 汪媛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3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8月31日,赵某和公司订立了终止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岗位为渠道经理。2018 年2月28日,公司提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称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过办公邮件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为业务调整,但其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称因为公司资金链断裂,所以与赵某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称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提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证据,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先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然而在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供以上证据,就于2018年2月28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下转第11版)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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