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洪某是一家化工公司员工,2017年11月16日因工作事故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日,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2018年1月4日,公司及洪某亲属分别收到人社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书。在计算洪某相应待遇时,洪某亲属与公司产生争执。
公司认为洪某工伤认定在2018年1月1日前已作出,计算赔偿标准应按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的标准确定;洪某亲属则认为如此计算洪某的工伤待遇不合理,要求按2017年的标准支付洪某的工伤待遇。
那么,洪某的工伤认定结论究竟何时生效呢?
答:
工伤认定决定是一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作出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合法的情形下才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未经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程序,行政决定送达之日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时。据此,洪某的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应参照2017年的标准执行。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