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9.6亿重整资金注入, 华都肉鸡公司活了! 2000职工笑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离婚吗? 该怎么离?
工伤认定生效始于送达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9年1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认定生效始于送达

 

问:

洪某是一家化工公司员工,2017年11月16日因工作事故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日,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2018年1月4日,公司及洪某亲属分别收到人社部门送达的工伤认定书。在计算洪某相应待遇时,洪某亲属与公司产生争执。

公司认为洪某工伤认定在2018年1月1日前已作出,计算赔偿标准应按上一年度即2016年度的标准确定;洪某亲属则认为如此计算洪某的工伤待遇不合理,要求按2017年的标准支付洪某的工伤待遇。

那么,洪某的工伤认定结论究竟何时生效呢?

答:

工伤认定决定是一项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原理,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作出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合法的情形下才能成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未经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的约束力。

因此,送达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必备程序,行政决定送达之日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时。据此,洪某的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应参照2017年的标准执行。

李德志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