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原来所在公司为“拉关系”,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3个月前,公司因裁撤机构而精简员工,已经工作4年的我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可是,当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另行求职受阻的我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不能领取,对方的理由是:办理失业保险的必须是用人单位,而我的用人单位是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我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对应损失?
读者:肖琳琳
肖琳琳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对应损失。
一方面,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中可以看出,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实际劳动关系为基础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
与之对应,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为你办理社会保险,无疑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同时,基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与你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信息和地位上的不对称性,因此你不能左右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故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你无关。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就意味着,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从开始时起便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也不能作为公司推卸向你承担责任的依据。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你的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完全符合对应条件,理应获取失业保险金。但是,因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其名义办理失业保险,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你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再者,公司对你损害的产生具有过错。
公司明知其具有为你办理失业保险的义务,明知其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明知委托他人可能会对你产生不利影响,仍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司应当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