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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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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床位规模入住率等不再是一票否决项 三年内发生欺老虐老将终止星级评定
北京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星级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三个养老行业新规从1月11日正式实施。此《办法》的出台与原政策的变化在于,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

【星级评定】

床位规模等不再作为星级评定条件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括: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结合北京市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制度文本(范本)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据了解,与原政策变化主要有:一是不再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养老机构申请星级评定的基本条件。以往,一星级至五星级床位分别须达到30张、50张、100张、200张、300张,入住率须分别达到55%、60%、70%、80%、85%,影响制约了星级评定工作的全面开展。这次不再作为一票否决项,而是作为加减分项。二是不再要求机构出具标准体系确认证书。原政策要求申请三星级以上机构必须出具由市标准协会颁发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考虑到星级评定委员会主要是对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进行评定,此次删除了“三星级以上机构标准体系确认证书”要求。

三年内发生欺老虐老将终止星级评定

《办法》规定,在星级评定过程中发现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星级评定:三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三年内发生欺老虐老行为;评审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评审中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干扰星级评定工作行为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因发生死亡人数1人以上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被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取消星级资格,由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资格的养老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

五星级机构每床每月补贴150元

关于星级评定工作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布的《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此外,根据《办法》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区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星级评定申请。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接到评定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一、二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初审意见后适时组织对申请三星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进行评审。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星级评定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在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将评定结果报市民政局。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并颁发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

养老服务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细则》明确养老服务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诚实信用、敬老爱老。恪守信用、诚实不欺;禁止向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不实信息;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个人信息及其他合法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所照护的老年人的合理意愿。

《细则》对于养老服务的规定,强调应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强调依约服务,如约定高于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取消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作为替代的,需征得老年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不得提高价格;强调居家服务的特殊性,规定应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准则,并报协会备案。

《细则》中还提到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行业用工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包括:应当制定完善的员工招录制度,并报协会备案;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应当积极改善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心理关爱机制,配备必要的心理辅导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可以及时得到心理辅导。

关于教育培训,《细则》规定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诚信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建立诚信自律档案,并报协会备案。关于信息真实和信息安全。规定从业人员在应聘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并签署信息真实承诺书;如提供虚假信息且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并报协会备案;承担信息安全与保密义务,严格保守秘密。

【诚信自律公约】

诚信档案为星级评定重要依据

关于诚信档案《细则》规定,协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养老服务经营者诚信档案作为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应当载明从业人员的从业经历及其诚信记录,作为录用、奖励、惩罚等事项的依据。协会设立专门的诚信基金,用于对模范执行本公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业绩显著的养老服务经营者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诚信基金的资金可来源于政府拨款及社会捐赠等渠道。

关于奖励和处理机制等。《细则》规定,协会设立诚信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针对养老服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举报;并对举报受理、立案处理、复核、诬告处罚、违约处罚、奖惩结果公开、定期评估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操作性安排。此外,细则还明确,养老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如同时违反民事、行政和刑事法规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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