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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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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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1版)

在政治待遇方面,对为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荣誉奖项,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探索实行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研修考察、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在经济待遇方面,企业可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企业可自主为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根据参与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人才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

加大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力度,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以及试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方式,促进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长期稳定提高。国家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可享受工作津贴。鼓励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激励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技能竞赛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

意见要求,优化技能人才工资分配机制,完善技能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

在社会待遇方面,将加强高技能人才服务保障。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选手及其教练组组长、国家和市级一类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奖选手,可按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调随迁。

鼓励各区、行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购(租)房补贴等方式,解决高技能人才住房问题。对经济结构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撤并搬迁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要保障其稳定就业,对其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培训,推荐就业岗位。建立高技能人才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休疗养活动。

此外,高技能人才发展渠道也将得到拓宽。鼓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选聘优秀高技能人才作为特聘教授,采取协议工资兑现待遇。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破格评为正高级职称。在京工作的世界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奖者及其项目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可按规定破格评为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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