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赵大爷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赵大爷今年66岁,赵大爷的老伴儿刘大妈五年前去世,自老伴儿去世后,赵大爷一直单独生活至今。去年赵大爷认识了一个跳广场舞的于大妈,于大妈也是单身一人生活,二人经过一年的交往逐渐建立起了感情。前段时间,赵大爷把想和于大妈结婚的想法告诉了儿子和闺女,没想到立即遭到子女的共同反对。子女称想和于大妈一起生活可以,但结婚坚决不行,因为担心将来拆迁时于大妈会分家产。赵大爷说他和于大妈是真心相爱,想与于大妈正式办理结婚手续,踏踏实实地安度晚年,但又不敢“得罪”子女,不知到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告诉赵大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无权干涉。在赵大爷的请求下,工作人员找到了赵大爷的儿子和闺女,通过释法析理和调解劝说,最终赵大爷的子女表示只要赵大爷和于大马是真心相爱,就不再干涉他们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