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近日,北京市价监局发布通知规范本市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从明年1月1日起,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底色将改为橙色。
通知规定,各区道路电子收费停车场,应当在起止地点、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样的,明码标价牌内容应包含收费对象、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包括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执行)、车位总数等。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此外,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按照全市统一工作安排,自2019年1月1日起,东城、西城、通州实施;2019年7月1日起,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实施;2019年12月1日起,其他区实施。
为落实相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发文,将道路停车占道费收费对象由原经营占道停车的单位调整为占道停车人,停车人缴纳的停车费用保持不变。在道路停车收费政策调整期间,新旧停车收费政策并行,已调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未调整的,仍按原收费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