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专题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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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十大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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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妇女儿童人身权利 财产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婚姻家庭权益
本市发布十大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12月18日,北京市妇联联合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发布近两年来全市妇女维权的10件典型案例,其中“家教强奸猥亵学生被宣告从业禁止”和“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案例均为本市首例。市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常红岩介绍,这些案例涉及妇女儿童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内容,均具有鲜明的代表性。

邹某强奸、 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邹某(男)作为王某(女)的家教老师,利用给王某辅导功课之机,多次在自己家中或王某家中对未成年人王某进行猥亵,并且强行发生性关系。2017年,王某报警,邹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判决: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禁止被告人邹某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邹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据调查,当性侵行为的加害者是职业教师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痛楚,更会直接反作用于性格、社交能力、信任关系、认知方式等成长因素,造成的心理阴影更可能会伴随终生。本案是北京市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这不仅是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后行为的严格限制,也是希望唤起社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重视,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立体格局。

钱某遭受

校园欺凌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张某(已成年)与李某(15岁)、孙某(15岁)在某学校内,多次无故随意殴打被害人钱某(15岁),强迫钱某做值日,为其三人洗衣服,并对钱某实施灌酒、侮辱人格等行为,致钱某身体轻微伤。

案发后,张某及其父母积极赔偿钱某的损失,并得到钱某的谅解。法院认定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李某、孙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受到刑事处罚。李某、孙某及其监护人拒绝向钱某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校园欺凌不同于打架等冲突,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的特征。由于校园欺凌行为和正常玩耍的边界模糊,学校、家庭和社会对于欺凌行为缺乏早期教育和惩戒,往往使得未成年人小错酿成大错,最终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对此,学校、家庭应承担起保护、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的职责。

女职工赵某

遭遇性骚扰案

【基本案情】

赵某(女)入职某劳务服务公司后,被派遣到Y饮食公司担任炊事员。工作期间,同事郑某(男)多次性骚扰。2015年11月17日,赵某就郑某上述行为报警,此后赵某未再上班。2015年11月23日,赵某以Y公司未能保障人身安全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本案经过仲裁委及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未到岗的原因是同事郑某的不当行为使其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且赵某三次要求Y公司调班未被准许。赵某已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仲裁,故Y公司于11月29日以赵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典型意义】

由于性骚扰界定模糊,且较为隐蔽,被骚扰对象通常难以收集证据。很多女性在受到性骚扰后担心影响自己工作和生活,最终选择容忍或者离职,而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针对性骚扰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调岗、轮班等措施,并对加害者进行相应处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请求置之不理,并以女职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怀孕女职工姜某

调岗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姜某(女)经求职网站推荐,进入X公司工作,并与公司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姜某在职前两年内不能怀孕生子,否则自愿同意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2017年2月,姜某结婚并怀孕,请了一个月保胎假,但在此期间通过电子办公系统完成了公司的例行工作。2017年7月,X公司以姜某违反约定且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姜某从文员职务调整为保洁岗位,工作职责和办公地点亦变更,工资随之降低。姜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单方调岗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X公司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曾经对姜某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提交姜某不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具体证据,以及双方协商调岗达成一致的证据。故X公司的调岗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生育是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限制生育条款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调岗具有必要性,但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资薪酬等因素。

外来务工人员韩某

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韩某(女)是某省的一名农村妇女,2007年到北京某培训中心担任保洁员。自2007年4月1日韩某入职以来,培训中心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每个月仅支付韩某2000元左右工资,且从未支付其加班费。2017年3月1日,韩某被告知已经被解雇。

仲裁委审理后,依法裁决某培训中心向韩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0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7569.3元,失业保险及一次性生活补助费451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298.85元。争议双方都没有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未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要主动寻求法律部门的帮助。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仲裁委和法院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纠纷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某离婚后

获拆迁补偿案

【基本案情】

马某(女)和张某(男)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5月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2011年,马某婆婆黎某作为家庭代表,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包括马某在内的一家7口作为被安置人,得到拆迁补偿款1917647元。马某作为被安置人,有权获得安置房和补偿款,但马某对补偿情况一无所知,离婚时张某和黎某拒绝将所得拆迁补偿利益支付给马某。离婚后,马某经济困难,向律师请求帮助。

律师认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及安置方案,马某应当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相应的安置补偿款,上述权益不因离婚自动灭失,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黎某等向马某返还财产性利益62933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保障拆迁纠纷中的妇女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家庭共同财产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收益中属于夫妻的份额,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予以分割。本案中的马某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收益。

撤销养母刘某

监护权案

【基本案情】

2002年,刘某(女)捡拾刚出生的小芳(女)并抚养,2011年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期间,刘某与其子于某、其同居男友张某、小芳共同居住生活。刘某和张某经常对小芳殴打、辱骂,逼迫其夜里捡拾垃圾。此外,由于监护人刘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芳多次遭受于某的性侵害,身心造成严重损害。

2016年案发后,检察院依法对于某提起公诉,从严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小芳本人意愿,依法判决撤销刘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指定X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收养家庭中、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涉及多个城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团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部门,是跨专业合力介入的未成年人保护典型个案。

王某遭遇

家暴离婚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和张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王某与张某在家中发生肢体冲突,王某受伤并赴医院看急诊;5月27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因缺少证据,未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随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张某同意离婚,但称王某头上的伤是拉扯时摔伤所致,自己未实施家庭暴力。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张某争执过程中受轻伤,但并无明确证据证明系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因此对王某的主张不予采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给王某造成轻伤,应认定王某主张的家庭暴力事实存在,故改判张某给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详细询问冲突细节,将当事人陈述的细节与伤情进行比对,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考量是否形成证据链。当损害结果较为严重,超出夫妻吵架推搡的正常限度时,此种肢体冲突应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尹某和石某

离婚案

【基本案情】

尹某(女)与石某(男)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登记结婚,2012年1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5年12月24日,石某起诉尹某离婚,要求抚养儿子,尹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共同财产宝马轿车归尹某所有,并给付自己折价款153762.08元。

经审理,法院判决准予石某与尹某离婚,二人婚后所生的孩子长期随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成长,故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石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三百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出轨”“第三者”等问题的认定非常谨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通常是片段时间内的视频或其他材料,难以证明非法同居关系的持续性,也就难以证实同居关系的存在。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相关事实一直是举证难点,女性在遭遇此类情况的案件中,更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李某和张某

离婚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后生下一名男孩(5岁)。婚后张某以出差为由连续两年不回家,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下两个孩子, 但张某对自己与李某的孩子却不管不问,李某曾向其索要孩子幼儿园费用,张某不但不给,还毒打李某。李某了解到张某与“第三者”住在北京,其名下有一套住房,存款仅有12400元。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以重婚罪最终移送到法院进行审判。张某主动与李某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妇女在遇到与之类似的跨区域离婚案件时,可以向所在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运用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向当事人分析问题症结和利害关系,并充分发挥与各部门搭建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的作用,促使案件依法及时解决。

□本报记者 任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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