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任洁)北京市教委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到与本校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兼职或者创办企业期间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者企业的,市属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支持和鼓励市属高校设置流动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校兼职(工作)。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限制,不占本单位高级岗位职数。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市属高校正式聘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原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历,可作为市属高校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属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用于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市属高校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聘用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市属高校可积极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市属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可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