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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 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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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发布 劳动关系诚信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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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顾某于2010年12月入职某软件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顾某将其依据《员工购买优惠计划》享有的2014年及2015年购买指标分三次倒卖给某软件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吴某,吴某又已转卖。顾某前两次每次倒卖3个CPU、第三次倒卖5个硬盘,共计倒卖11个产品、获利数千元,且在某软件公司与顾某面谈时,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

某软件公司的《员工购买优惠计划》规定,通过购买优惠计划购买的产品不得转卖或谋取私利,严禁员工参与转卖,不得请求、拉拢或诱使其他员工代购,违反这些条款与条件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可能终止雇佣合同。公司认为,顾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顾某认可曾出于朋友间帮忙的目的向吴某提供账户及密码,让吴某使用其指标购买了CPU或硬盘,称事后吴某过意不去向其支付了好处费2000元或2500元,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对外转卖的共同故意。因此,顾某认为某软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法院认为,顾某的行为构成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某软件公司利益,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购买优惠计划》,亦不符合某软件公司《行为准则》《员工手册》等制度的规定。因此未予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手册》《行为准则》,劳动者应予以遵守。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享受用人单位内部福利的同时,应当恪守诚信,遵守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顾某倒卖公司优惠产品(指标)获利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某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法院认可。

7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黄某于2011年7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负责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遴选供应商。2015年9月,黄某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在采购过程中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办理,达到质优价廉,不以任何形式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在选择各类服务商、供应商时不以权谋私,不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设置障碍并攫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公司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黄某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资设立某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通过黄某主管的部门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2014年至2016年间,商贸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商品,由第三方公司将商品发送给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由商贸公司结算货款的方式,向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供货。

2016年4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以黄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背社会商业准则,极大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为由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黄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遴选负责人,负有廉洁自律义务,未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披露其与商贸公司的投资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使商贸公司通过其主管部门的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黄某的做法侵害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知情权,影响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选择权。经法院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对黄某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未予支持,即是对黄某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8

劳动者虚构事假理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法律支持

刘某于2012年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其预产期为2016年11月2日。2016年9月5日,刘某称需要照看孩子申请9月12日至14日休事假3天,未获得直接领导批准即不到岗上班。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美国,此后未再出勤。刘某于9月20日至22日期间又以“身体不适,无法每天在路上往返4个小时到公司上班,需请假在家安胎待产”为由申请事假。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某医院生有一子。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于2016年9月8日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嘱托其于9月9日至22日全休两周,但刘某并未向公司申请9月9日至18日休病假。之后,刘某未按公司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欲依据9月8日开具的病假条,申请9月23日至30日病假,未获批准。

某信息科技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刘某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累计旷工23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刘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以某信息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认定,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刘某因事需请假,未向某信息科技公司告知真实理由,而是编造理由,隐瞒出国的事实,并且旷工多日,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某信息科技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请假应当有明确、真实、合理的理由,严格遵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缺勤时间较长,即使怀有身孕也无法成为免责理由。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9

取得北京户口后提前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周某于2012年毕业入职某证券公司工作。入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人申请占用公司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1个,办理户口进京手续……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该损失双方核定为10万元,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2012年底,周某落户北京。2014年6月,周某提出辞职。某证券公司向周某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要求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支付赔偿金6万元,如未及时赔偿损失,将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2014年6月27日,周某向某证券公司支付6万元赔偿金。随后,周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法院判决确认某证券公司无须返回周某6万元。

【案例评析】

周某入职某证券公司时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愿意赔偿公司造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等内容。某证券公司对此认可,并依承诺履行。该承诺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诉讼中,某证券公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周某因不满服务期向公司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周某在离职时,已经履行承诺义务支付6万元给某证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周某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要求某证券公司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10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3月,闫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闫某从事开发工作,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一年内,闫某不能以任何方式向有竞争关系的组织或者公司提供服务。双方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业务范围及情形,某科技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如果闫某违反约定,须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某公司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赔偿。2013年5月,闫某离职,某科技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以及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的通知》,同时对限制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并告知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A及其下属公司;B及其下属公司;C及其下属公司……闫某在该通知上签字,同月,闫某入职C集团的某下属公司。

2013年12月,某科技公司以闫某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闫某继续履行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返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从C集团的某下属公司股东和股权质押等情况来看,闫某和C集团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从某科技公司和C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来看,二者属于竞争关系。因此,闫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法院驳回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益的同时,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如果与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在用人单位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时,应当遵守相关约定,在入职其他用人单位时,及时向原用人单位反映就业情况,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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