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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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未结婚 错失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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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恋爱同居未结婚 错失遗产继承权

 

2012年,冯某与孙某经过他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相互觉得合得来,就在一起生活。孙某和前妻有一个孩子,冯某和孙某考虑到孩子的感受,两人虽然一起居住生活,但是一直未领结婚证。去年,孙某因为突发疾病去世,孙某名下的几处厂房面临拆迁。冯某打算继承孙某财产,孙某的家人认为孙某和冯某两人只是恋爱,并未结婚,冯某无权继承孙某的财产。冯某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

本案中,冯某与孙某自2012年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可知,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冯某和孙某并非夫妻关系,而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由于本案中冯某与孙某是同居关系,所以冯某不具有配偶身份,因而不享有对孙某遗产的继承权,故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孙某的遗产,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为冯某和孙某同居期间,冯某一直照顾孙某生活起居,付出的比较多,根据本条互相扶助的规定,冯某应当酌情分得孙某的部分遗产。

经工作人员多次工作,冯某和孙某的家人双方都做出了最大的让步,孙某家人给予冯某80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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