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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对劳动领域失信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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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发布
北京高院:对劳动领域失信行为“零容忍”

 

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职工该怎么办?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职工如何取证?应聘人员提供虚假入职信息,用人单位该怎么鉴别……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者分会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关系诚信建设主题社会报告》。报告显示,目前涉及诚信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五个方面。报告还对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劳动者和单位如何应对不诚信行为分别提出了建议。

【现状】

1

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

失信问题比较突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强在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1月至10月,北京法院共新收一、二审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28113件,同比上升8.19%。从案由上看,劳动合同纠纷占98%。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数量最为突出。“2012年,本市一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并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继续高位运行。2016年全市法院一、二审案件的收案量、结案量均首次突破三万件,审判压力巨大。”马强介绍。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发布的《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其中涉及诚信问题的案件占据了相当比重。目前,诚信案件主要表现为欺诈,显失公平,伪造、变造材料,盗盖公章,冒用身份五个方面。报告指出,在劳动关系中,不诚信行为的频发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成因:

首先,对于信用信息采集与评价、信用信息使用、信用市场监管以及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制约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不诚信现象提供了生存空间。

其次,不诚信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且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查明。

另外,大量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不诚信行为。

【现状】

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不诚信”行为表现形式多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介绍,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如下六种:

一是用人单位通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承包合同”、“外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虚构民事关系,故意掩盖用工关系。

二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强迫或者误导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或者以加盖公章等为由将劳动者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甚至单方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虚假内容。

三是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达到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目的。

四是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签字领取现金两种方式发放工资,或多次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掩盖实际工资标准。

五是用人单位编造虚假工资表,将劳动者的工资单方拆分为加班费、社会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奖金等;或者编造虚假考勤记录,隐瞒劳动者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以及加班情况。

六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配合劳动者申报工伤,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单国钧庭长还介绍,在司法事件中,劳动者也存在不诚信行为,比较集中的形式有:

一是劳动者入职时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等。

二是劳动者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或者私自使用单位财物。

三是劳动者违反单位考勤规章制度,不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委托同事代打卡或代签到,甚至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

四是劳动者利用能够接触用人单位公章的机会,违反用人单位公章管理规定私自使用公章,在单方制定的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上加盖公章,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加班费等。

五是劳动者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拒绝支付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劳资双方达成的约定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是劳动者违反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规定。

【建议】

形成打击劳动领域

“不诚信”行为的合力

为遏制劳动不诚信现象,《劳动关系诚信建设社会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不诚信行为应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格进行惩戒。并根据不诚信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针对此类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第二,将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详细描绘,明确当事人的不诚信表现,并通过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进行网上公开的方式,加大威慑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建议法院与工商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稽查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积极主动地与工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通过司法建议函等方式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协助其他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的合力。

另外,对通过虚假诉讼掩盖失信行为的情况,北京法院将发现一起惩罚一起,绝不姑息。对此类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支招】

老板和员工“不诚信”

该如何具体应对

另外,报告还对劳动领域中,典型的不诚信行为提出具体的应对意见。比如,劳动者伪造签名,谎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难以认定究竟是劳动者找人代签合同,还是用人单位找人代签合同。为避免此类情况,原告单位应要求员工当面签署劳动合同,最好要求员工按手印。条件允许的,可以进行录音录像。特殊情况下,员工无法当面签署的,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通信记录,并要求其签写回执。

报告还指出,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对个人简历进行“美化”“夸张”,甚至提供虚假简历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对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参与考试或提供作品或要求劳动者入职时提供学历信息、职业资格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供用人单位审核,并要求其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写明工作时间、工作部门、工作岗位等履历情况。要求劳动者在其提供的简历、填写的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材料上现场签名,并要求劳动者签写提供信息、材料真实的承诺书,明确如其提供虚假信息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尤其是担任重要职务的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

报告还对劳动者提出了建议。比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劳动者维权有相当大的难度。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当注意留存自己加班的证据,一旦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却不发放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在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常见的证据包括:用人单位公布的加班通知、工资条(显示存在加班费)、加班审批单、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定额和工作量、同事的证人证言、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的证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独的考勤打卡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利用强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的工资数额,达到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目的,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报告建议劳动者拒绝签订同意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相关协议。针对用人单位未开通社保账户的情形,及时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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