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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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有房产 该如何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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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夫妻共有房产 该如何缴纳物业费

 

家住霍营街道某小区的刘某和龚某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帮助。原来,刘某在几个月前与前夫龚某离婚,两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离婚后,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仍由龚某居住,前妻刘某在外租房。现在物业公司要求龚某缴纳物业费,龚某以房子为其和刘某共有,物业费不应由其一个人缴纳为由,拖延缴纳物业费。于是,物业公司联系上刘某,并要求刘某缴纳部分物业费。刘某认为该房产虽然是自己和前夫的共有财产,但自己并未实际居住,不应当缴纳物业费。在双方相互推脱,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刘某和龚某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该房产的物业费如何分担。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分析,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同时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据此,房屋所有权人是物业费的法定缴费主体。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人原则上以产权登记为准,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二人,所以夫妻二人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都是物业费的缴费义务主体。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虽然未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但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刘某和龚某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现有的产权登记仍然有效,刘某和龚某依然都是产权人并有义务缴费。至于物业费用分担的比例可以依据双方实际居住与否多缴或者少缴。刘某未实际居住该房屋,可以少缴纳部分物业费;龚某作为另一共有产权人并且实际居住该房屋,可以多缴纳部分物业费用。最后,经过协商,龚某表示愿意承担该房屋70%的物业费用,刘某承担30%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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