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我通过手机微信向供货商转账时,由于操作失误,不慎将1.5万元转给了微信好友朱某。此后,我虽多次打电话,甚至当面向朱某说明情况,请求朱某返还,还答应给他一定的“补偿”,但朱某置之不理。
朱某拒绝返还的理由是:他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我自己主动给他的,他有权支配,当然也有权决定是否归还。
请问:朱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马宛彤
马宛彤读者:
朱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
这里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个不当得利问题,它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了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得财产者没有获得财产的合法依据。本案的情形与之吻合:
一方面,该款被误转给朱某,意味着朱某意外获得了1.5万元收入,即取得了财产性利益;与之对应,你则失去了15000元,也就是受到财产损害。
另一方面,朱某所获取的利益,是建立在你的损失之上,没有你的损失自然没有朱某的对应利益,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再者,朱某没有获取15000余元转款的合法根据。所谓合法根据,它包括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中,法律规定是指行为人依法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合同约定是指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一方具有向对方给付财物的义务。
由于你与朱某之间并没有转账给付的法定事由,亦即你没有向朱某付款的法定义务,彼此也未曾有过相关约定,所以,你就没有向朱某付款的合同义务。你之所以会向朱某转账,完全是由于“被转账”,是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不当得利的处理,《民法总则》第122条作了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就是说,尽管朱某既没有偷也没有抢,是你自己“主动”给他的,但朱某同样必须无条件将这笔钱返还给你。如果朱某坚持自己的主张,你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