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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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 前夫欠债不还仍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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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1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 前夫欠债不还仍可查封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于2010年1月结婚,2014年2月购买一套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前夫。2017年4月,前夫为朋友担保借款50万元,我对此一无所知。2018年3月,我与前夫因感情确已破裂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我所有,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4月,因朋友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将朋友和前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前夫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朋友和前夫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内容,法院于近日查封了房屋。

请问:在前夫的担保借款明明与我无关、房屋在法院判决之前也已经约定归我的情况下,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廖慧茹

廖慧茹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离婚协议中言明的房产归你,并不等于非你莫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本案所涉担保借款不应认定为你与前夫的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你与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只登记在前夫一人名下,但同样属于你与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与之对应,尽管你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你一人所有,但由于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协议仅仅是对你与前夫有效,对外而言,基于尚未发生效力,房产依然为你与前夫共同所有。

另一方面,法院有权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仍然应当视为你与前夫的共同财产,所以,法院可以进行查封,但应当通知你。如果前夫继续拒不履行连带责任,法院还可以在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后,分给你一半价款,其余用于清偿借款本息。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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