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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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这3种情况,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内退”人员工作期间受伤可认定工伤吗?
【常律师信箱】
昌平区司法局 “公共法律服务” 护航“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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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毕业后直接来到我所在的公司,公司最近要与我签订五年的服务期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资助我出国学习了公司经营行业的专业培训。这次培训是在国外比较出名的公司进行的,总共学习三个月时间。

公司的意思是希望我能够多呆几年,若中途走的话,需要按照服务期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公司资助我出国学习的费用?

请问公司可以约定服务期吗?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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