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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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告公司索求最低工资为何败诉?
分居期间妻子借款78万元 丈夫仅承担共同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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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居期间妻子借款78万元 丈夫仅承担共同生活费用

 

前不久,吉某起诉到密云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齐某离婚。审理过程中,齐某当庭举证向其父母及亲戚借款90笔,总金额78万余元。齐某主张这些钱用于养育子女和日常消费,要求吉某一起负担该债务。可是,吉某表示对这些债务根本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吉某是否要负担这些债务?

案件回放

吉某与齐某于2009年结婚,因感情破裂自2015年开始分居。期间,他们的子女由齐某抚养。吉某起诉离婚时,妻子当庭列举了90笔借款,共计78万余元,要求吉某一起承担。而这些借款均发生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双方分居期间,债权人全部系齐某的亲戚朋友。

经法院核实,这些借款有77笔是齐某向其父母借的,金额53万余元。另外13笔是向齐某的亲戚朋友借的,金额24万余元。齐某提交了上述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其中,有5笔大额借款系现金支付,没有转账记录。

法官说法

采访中,审理本案的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栗茜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举债,判决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栗茜法官介绍,本案中,齐某所述的用于房屋日常还贷、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交纳供暖费用及办理房屋装修的债务,虽然其中还有现金借款,但法院认为根据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供暖费发票、贷款还款记录、办理入住手续等证据,结合双方购买房屋及房屋已经装修入住的事实,可以证明这些款项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系合理的支出,故对这些借款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齐某主张给其父亲看病借款13万余元,法院认为,其曾经举证从其父母处共借款53万余元,说明其父母经济条件良好,有经济能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齐某所述借钱为其父支付医疗费的主张与其陈述从其父母处借款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相互矛盾,故这些借款虽有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但法院不予认定。

对于齐某主张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抚养孩子所借款项,法院认为,齐某有收入,吉某亦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无需通过借款抚养孩子。此外,还有部分支出非生活必要性支出,借款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再者,这些借款均发生于双方分居期间,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故对这部分借款,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齐某借款中有328050.91元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消费,系合理的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承担。

□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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