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苑南某社区居民李某兄妹三人,1999年全款为父母买下了父亲单位的福利房,房产证写的是父亲的名字。父母当时承诺,他们百年之后,房子谁出钱就归谁。2003年母亲去世,未留遗嘱。今年年初,父亲去世,当李某凭着当年父母的承诺,与兄妹商量过户房产的时候,弟弟告知李某,父亲生前留有公证遗嘱,根据遗嘱内容,该房产由其孙子继承。李某不服,与弟弟发生争执,双方互不让步,为了确认自己是否有继承权,李某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经过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得知,当时李某出资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也提供不了出资证明。工作人员解释,房产权属,原则上以登记为准。登记为父母的,即为父母的房产。而子女的出资,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的,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则在法律上视为赠与。
李某提出,父亲立遗嘱时,已经将近90岁,且之前得过脑梗,这是否能构成推翻公证遗嘱的理由?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遗嘱人立遗嘱时要求具备行为能力,但是脑梗并不代表立遗嘱人没有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李某主张遗嘱无效,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工作人员提醒李某,立遗嘱人处分遗产只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即李某父亲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他本人的那一部分。该房产系父母共同所有,母亲那部分份额仍按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李某对工作人员表示,回去再与弟弟一家进行沟通,如果仍然沟通无果的话,可以诉诸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