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镇某村村民杜某丈夫早逝,两人仅育有一子小李。2008年,小李与小王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2018年,小李因交通事故去世,获得死亡补偿金一笔。杜某和小王因如何分割补偿金产生矛盾。小王认为杜某与小李早已分户,这笔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而杜女士则表示自己年岁渐老,没有收入来源,一直是儿子养活,这钱应有自己一份。双方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从三个方面向进行解释: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其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即应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不单单是指配偶。
二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
三是分户不影响扶养关系。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杜某已年近七旬,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主要依靠小李生活。因此,杜某是小李的被扶养人。
通过工作人员的一番解释,杜某和小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赔偿权利人的范围有了正确的认识,双方最终放下隔阂,决定协商分配该赔偿金,一场矛盾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