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席某在2017年4月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5岁的婚生女儿由我抚养,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但是离婚后,席某一直不按约定给付抚养费,我和女儿多次登门索要也屡屡空手而归。请问,我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读者:萧璇
萧璇读者:
你不能凭借离婚协议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对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合意的书面协议。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在尚未确定离婚协议书是否合法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其不能作为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负责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具体包括:(1)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离婚协议书是个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鉴于席某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你现在可以到法院起诉他。即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离婚协议书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席某按协议支付女儿每月900元的抚养费。待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如果席某仍不支付,你就可凭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