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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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调岗降薪 劳动者须及时维权
强令员工加班,企业构成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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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员工加班,企业构成强迫劳动

 

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单位近期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在既没有征求工会意见、也没有得到全体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决定在为期半年的时间里,让全体员工每天必须加班4小时,周六、周日全天照常上班。如果员工不服从安排,公司将按旷工扣发三倍工资或关禁闭。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取消加班决定,但领导以公司会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不予理睬。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读者:张凤萍等14人

张凤萍等读者:

公司之举构成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员工劳动的行为。从你们的介绍来看,你们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们所在单位加班只是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而且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加班4小时且没有周六、周日休息,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额。公司未与工会和员工协商,甚至面对员工对加班的反对仍然我行我素,公司这种行为有悖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公司实施了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即员工若不服从安排,会按旷工扣发三倍工资或关禁闭。在公司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的情况下,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你们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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