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一家公司的市场部主管,因与公司新任主要领导关系不睦,致使其在工作上不时遭到“欺负”。三个月前,由于市场部一名员工酒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公司因此遭受20余万元损失。可该主要领导竟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我丈夫,硬生生地让其“背锅”,甚至提出要他赔偿损失,我丈夫一气之下愤然辞职。
为发泄不满,我丈夫利用掌握公司网络路径和密码的职务便利,对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资料、采购信息等商业秘密一概破坏性删除,导致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万余元。近日,我丈夫因此被法院判处刑罚。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读者:宋露菲
宋露菲读者:
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不管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原因或理由,基于什么目的,只要其违反了国家规定,实施了所列行为之一,且后果严重,便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从你的介绍来看,你丈夫的行为已与上述规定吻合:一方面,公司存储在服务器内的客户资料、采购信息等,因属于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你丈夫出于对公司主要领导的报复,擅自进行破坏性删除,无疑属于“违反国家规定”。
同时,公司主要领导硬要你丈夫“背锅”虽然不当,但你丈夫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其并不因此便有权实施以毒攻毒、以恶制恶式的报复,即不能据此否认其主观恶意和行为的非法性。
另一方面,你丈夫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二款第(一)项则指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你丈夫已造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万余元,当属“情节特别严重”,所以会被判处刑罚。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