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要开学了,接送孩子上下学又将要成为家长每日的必修课。有些家长能够安排时间自己接送孩子,而有些双职工家庭则需要托管机构来帮忙。如果孩子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或者被人伤害,如何区分责任呢?托管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担责呢?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才有责任呢?近日,房山法院的法官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总结了在接送孩子上下学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案例1
代接孩子出意外 教育机构需赔偿
2015年11月,刘小学(化名)在校外教育机构报名参加作文课程。2016年5月6日,校外教育机构派工作人员到刘小学所在的小学接在该培训机构报名学习的学生,当天下午4点左右,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安排已放学的30多个学生在学校旁的自行车棚附近等候。车棚附近有旧沙发,刘小学在玩耍时不慎从沙发上跌落摔伤。刘小学将校外教育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校外教育机构在接包括刘小学在内的作文班以及其他孩子过程中,由一名老师接近三十余名学生,且让学生在杂乱的自行车棚等候,很大程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考虑到刘小学作为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安全意识,因此综合全案案情,最终判决刘小学自负20%的责任,校外教育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一些课后托管机构在接送孩子时往往存在学生多、老师少的问题,易因疏于管理而产生安全问题。因此,家长在为孩子挑选课后托管机构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同时,家长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孩子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课后托管机构作为孩子的托管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要根据学生的数量以及课程安排,合理安排教职人员,做好孩子的安全保障工作。
案例2
走路被绊倒摔伤
侵权人应担责
王小安(化名)、北小全(化名)系幼儿园同班同学,2015年9月30日下午放学后,幼儿园老师站在活动室门口接待家长,学生则在教室内等待家长来接。期间,王小安在教室内被北小全伸出的腿绊倒,导致其右臂骨折。王小安将北小全以及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小全伸腿造成绊倒他人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原告绊倒受伤的后果;王小安行走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二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北小全对王小安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小安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王小安与北小全均系五六岁的小孩,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具体案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王小安应自负合理损失的20%,被告北小全及其父母应赔偿王小安合理损失的50%,其余30%合理损失由幼儿园承担。
法官提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3
家长接孩子因拥挤受伤
幼儿园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于某儿子在幼儿园上小班,2017年9月7日上午,于某到幼儿园接孩子放学,幼儿园大门打开的瞬间,学生家长涌入园内,于某在进入到园内时被挤倒在地受伤。后于某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调查,该幼儿园小班共有三个班,到了放学时间,幼儿园将大门打开,三个小班的所有家长自行入园后进入班级接孩子放学。家长入园后没有老师或保安负责引导和指挥,也没有专人组织和维护家长的入园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在小班学生入学之初即发现在学生家长进入园内接送孩子放学期间可能发生拥挤等安全隐患,而仅仅进行了口头的提示,并未就此制定相应的对策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对于某损失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校门口人员较多、拥挤混乱情形下,仍随学生家长一起涌入园内,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按照6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学校不但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具有教育和管理职责,其亦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应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以外,还需在合理限度内保障其他入校人员的安全。学校人员众多,放学时间比较集中,容易引发拥堵混乱。因此,学校应根据本校情况,采取安排专门人员在门口及园内进行疏导,或采取错开放学时间、分批放家长入园等方式维持校门口良好的秩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本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