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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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官持续联系 公司无奈出面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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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应诉欠薪难核实 农民工仲裁一审全败诉
二审法官持续联系 公司无奈出面还钱

 

农民工徐兆平的讨薪经历与众不同。别人都是在个人讨薪无果后将单位告到仲裁法院,然后由仲裁和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再判令单位支付欠款。而他遇到的情况是,公司对他的诉求不理不睬,一切都随他的便,即使告到仲裁和法院也不去应诉。

按照常理,公司这样做对自身非常不利。但是,由于徐兆平没有确切的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没有明确的证实存在欠薪的事由,其所诉称一切都是他自己的个人陈述,所以,在公司拒不出庭的情况下是否欠薪的事实难以查明。于是,仲裁和法院一审均未支持他的请求。

徐兆平不甘心败诉,在援助律师帮助下继续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法官根据他和律师提供的线索持续不断地与公司联系核实并释法明理晓以利害,最终使公司不得不出庭应诉。被告一出现,所有的疑问都有了答案。8月15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由该公司支付欠薪2.64万元。

来京务工遭遇欠薪

仲裁监察均未解决

徐兆平今年48岁,来自山东农村。多年来,他一直靠自己娴熟瓦工、木工手艺参与全国各地的工程建设。由于他为人老实,干活不惜力气,所完成的工作质量上乘,所以,这些年来很少有欠薪的事发生在他身上。

2014年8月18日,通过马某招聘,他入职北京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当时,该公司正在对市内一家宾馆进行改扩建装修工作。入职后,马某仅与他口头约定每天工资为400元,没有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情。

两个月后,即2014年10月25日,宾馆装修的所有工程全部完工,公司撤离现场。由于没人通知他以后干什么、跟着谁干,他再次“失业”了。

“我就是一个农民,遇到这种情况很正常。”徐兆平说,他没有像其他人那样把公司老板的名字、公司的名称弄清楚。让他感到不痛快的是,他在这里连续工作66天,公司除了管吃管住外没支付他一分钱工资。

工资被拖欠、手中的零用钱花光了,徐兆平不能再去外地找工作。于是,他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工资。由于他说不清公司名称、老板名字,劳动监察大队没有帮助他解决问题。

2016年5月3日,徐兆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基于同样的原因,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拿到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徐兆平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经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帮助。该中心审核后认为他符合援助条件,就指派张洁律师免费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张律师看过徐兆平带来的材料后,对公司与他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中工人与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都是由包工头雇佣工人,公司承担违法分包的责任。而在本案中,徐兆平主张马某是公司的管理人员,马某招聘他从事装修工作,他自然是建筑公司的人,他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张律师认为,究竟徐兆平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不能听徐兆平一面之词,也不能只听公司的说法,要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再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定。

好在一审阶段法院是准许更改案由的,因此,张律师决定还是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徐兆平在张律师的帮助下顺利立案。

法院一审公司缺席

民工讨薪依然败诉

完成立案后,考虑到徐兆平曾经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张律师便主动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联系,希望复制相关案件材料。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表示:该案卷不能由律师复制,需要法院调取证据才出示。

虽然没能复制案件资料,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告诉律师,当时有两个自称是公司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来监察大队处理此事,提出可以给徐兆平2万元了结此事。由于这两个人没有提交公司委托手续,所以,劳动监察工作未对其做谈话笔录。此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徐兆平任何费用,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联系不上公司了。因此,复制该案卷内容的意义不大。

尽管如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张律师仍然将调查取证申请书交给徐兆平,让他在开庭前交给法官,由法院决定是否派法官调查取证。

由于公司撤场后不知去向,且其已经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法院的文书送达工作也遇到困难,最终只能选择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这样,时间就拖得比较长了。直到2017年2月本案才得以开庭。

开庭时间定了,但被告公司没有出现。按照常理,被告缺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公司这种做法也给徐兆平的举证造成了困难。

徐兆平能够提供的证据是只有项目经理签字,但没有加盖公章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此外,就是他与马某联系的微信记录。

由于公司的缺席,导致法院无法查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无法认定徐兆平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徐兆平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由于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同样告知法官未作谈话笔录,因此,法官仅是打电话了解一下情况,未去调取全部的案卷材料。就这样,一审结束了。判决结果跟预期一样,是徐兆平完全败诉!

二审法官坚持联系

逼得公司最终现身

一审败诉后,徐兆平非常绝望,但他依然决定提起上诉。

为了争取改判的机会,张律师直接去劳动监察大队和办案人员沟通,询问其能否去法院作证。因为,不论对方是否提交委托手续,他们都是因为监察大队的通知才去处理问题的,而且同意支付给徐兆平2万元。虽然劳动监察大队没有书面的谈话笔录,但是监察人员了解整个案件情况,可以作为证人。

这次沟通后,对方让张律师用手机复制了卷宗。这些资料虽然与徐兆平的直接诉求没有什么关系,但它可以证明涉案项目确实是该公司的。同时,劳动监察人员表示:虽然不能出具书面证言,但法官调查时会如实陈述。

由于上诉状也需要公告送达,因此在半年后徐兆平才接到二审法官的谈话通知。尽管只是谈话,虽然也预料到公司不会出现,但张律师依然做了充足的准备,提交了新证据,希望案件有改判的可能。

谈话时法官很明确地告知徐兆平,在公司不出庭的情况下,仅凭他现有的证据,改判的可能很小。法官建议他去起诉在工资表和考勤表上签字的项目经理陆某。

徐兆平不知道陆某的任何身份信息,被诉主体更不明确了,这条路根本行不通。徐兆平再次陷入绝望之中。

不过,张律师从这次谈话中获得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法官电话联系上了公司,只是公司没有到庭。因此,一再向法官强调对方出庭的重要性。

法官考虑到徐兆平讨薪的艰难,同意继续和公司联系。在法官的坚持下,又过了两个月,法官终于联系上了公司,通过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公司最终表示将派人参加诉讼。

不论存在何种关系

欠债还钱理所应当

今年6月,是二审法院正式开庭的日子,也是第一次由所有当事人都出现的日子。

公司代理人虽辩称涉案工程是马某借用公司名义承包的,徐兆平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但其认可徐兆平提供的证据中的部分人员确系公司员工,而且马某在公司有办公室。

因涉案项目属于公司、徐兆平在该工程工作是明确的,所以,徐兆平坚持认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公司予以否认。法官向徐兆平释明,仅凭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徐兆平主张是陆某对其进行考勤和管理,但是公司并不承认陆某系其员工,因此,无法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徐兆平。

在僵持中,张律师提出,由于徐兆平的诉讼请求仅有工资,目前宜放弃争论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只要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就可以,无需坚持劳动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支付徐兆平工资2.64万元。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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