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于1999至2014年从事采煤工作,在2014年企业改制时被诊断为Ⅰ期尘肺。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后,企业发放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随后,企业重组,又将他招用到新企业从事井下技术安全工作,并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今年2月,冯某被诊断为Ⅱ期尘肺,伤残等级升到4级。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退回,理由是他在2014年企业改制时已经得到了相关补偿,不得再次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还认为该公司不应再录用冯某,而应由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冯某想知道,他目前是否可以再次进行工伤认定,如何处理其工伤待遇?
法理分析
冯某确实遇到了一个难题,而且涉及到很多具体问题。通过分析,可以归为三类:
其一,劳动部门是否应再次进行工伤认定。
冯某由Ⅰ期尘肺变为Ⅱ期尘肺,只是病情加重了,尘肺病的事实并未发生改变,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也不可能对其再次作出一个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其所患职业病既已认定为工伤,此后仅属于旧伤复发、残情加重,但仍属于同一伤害,同一伤害是不能进行两次工伤认定的。因此,劳动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其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冯某的劳动关系分为两部分,一是与老企业的劳动关系,二是与新企业的劳动关系。
由于老企业在改制时已与冯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结。一般来说,老企业已不负有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因此,从新老企业的承续关系来看,新企业对其原先的职业病工伤不负有责任。
那么,冯某能否依据其与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新企业承担其旧伤复发的责任呢?对新企业来说,该职工的职业病工伤是在先前企业发生的,新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企业改制时冯某为7级伤残,尚有大部分劳动能力,新企业可以招用该职工。而且,此次招用应该是出于更好地照顾职工利益的考虑。如果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让新企业承担冯某旧职业病的责任,就会导致用人单位排斥伤残人员,不利于伤残人员重返工作岗位、回归社会,也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其三,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冯某的职业病并不是在参保时发生的,不能直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责任。冯某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参保企业,即新企业的“老工伤”,所以,也不符合一般的“老工伤”政策。
但是,考虑到新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新企业与老企业存在承续关系,在新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工伤统筹的前提下,也可以将这种非严格意义上的“老工伤”纳入工伤统筹,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人员残情加重后的难题,有利于化解雇佣工伤伤残人员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当然,对于诸如工伤人员已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如何处理,还需要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通讯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