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每个周末都和朋友一起来健身房锻炼。某个周末,赵某和朋友来到健身房,走到一台跑步机旁准备锻炼,由于阴天,室内没开灯比较昏暗,一脚踏上跑步机却猛然被摔倒,导致赵某右脸右肘有不同程度挫伤,右脚严重扭伤,赵某被朋友连忙扶起,仔细一看原来跑步机是开着的。由于伤势严重赵某被朋友送去医院治疗。事后,赵某找到健身俱乐部的负责人,调出了当天的录像,指出他们对健身器材的管理不当,阴天没开灯,没有巡场人员。负责人却提出:其一是赵某没看仔细,其二是由于前面的顾客锻炼完没能及时关机器,才导致赵某摔倒的,等找到人再解决。事情一拖再拖,半个月已经过去了,不知所措的赵某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来到健身俱乐部,告诉健身俱乐部负责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便健身俱乐部负责人提出:其一是赵某没看仔细,其二是由于前面的顾客锻炼完没能及时关机器,也不能免除其作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随后,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虽然健身俱乐部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但赵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完全安全意识也应负次要责任。经过工作人员的解说,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最终,赵某和健身俱乐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健身俱乐部一次性支付赵某经济补偿5000元,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