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午报》2018年5月22日刊登的文章《工会出手帮员工争回2.6万元欠薪》显示,涉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仲裁庭审,劳动者最终获仲裁支持并得到赔偿。我也是类似情况,单位没出庭参加审理,可最后仲裁委把我的所有请求事项都驳回了。同样是单位无理由未到庭,为什么我就输了官司呢?”近日,读者廖韧智拿着仲裁裁决书,一脸茫然地问记者。
《劳动午报》记者采访发现,廖韧智败诉的原因并非是用人单位未参加仲裁庭审,而是在案件整个审理过程中,他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仲裁委对这些证据及其主张无法采信,才最终没有支付他的仲裁请求。
员工:
与老板发生肢体冲突被辞退
“2012年4月1日,经朋友介绍我来到源透水技术公司上班,岗位是销售员。当时负责面试的公司办公室田主任对我说:每个月能挣五六千元工资,而且保证每周会有一天休息时间,还没有试用期,我一入职就与其他正式销售员享受同等待遇。对此,我很高兴,以为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干一辈子的工作。可我上班后发现,他讲的完全不是事实。”廖韧智说,源透水技术公司是一家销售饮水净化设备的企业,他入职的第二天,公司就给他规定了当年销售额必须达到30万元的硬指标,同时表示完成此销售任务年底可得到2万元年终业绩奖。
廖韧智说:“用人单位对销售人员有指标考核很正常,问题的关键是员工完成了销售额公司得兑现承诺才行!我们单位的领导翻脸比翻书还快!”
原来,廖韧智有十多年销售经验,入职源透水技术公司后一直努力工作,在2012年底完成了30万元的销售任务。当他盼着尽早拿到2万元的年终业绩奖时,公司突然宣布这笔钱要分三个阶段发放,即每年发三分之一,分三年发完。如果销售员在三年内主动离职或者被公司辞退,这笔钱就被取消了。为此,包括廖韧智在内的很多销售员在完成销售指标后,都没有拿到全额的年终业绩奖。
“当时大家都很气愤,这明显是单位用我们自己辛苦赚来的年终业绩奖再把我们拴在公司,有好几个同事当即就辞职了。我考虑到自己销售做得还行,就想继续干下去。”廖韧智说,现在他很后悔当初没有离职,否则后来也不会与老板发生肢体冲突又被辞退了。
廖韧智回忆说:“2017年11月20日早晨,我被通知去公司。到了办公室后,公司老板林经理让我交出最近刚签单的两份销售合同。按照单位规定,应该客户打款后销售员才交合同,由此来计算提成工资,现在货款还没转过来,所以我拒绝交合同。林经理过来抢我的包,我不给,他就用脏话骂我。我气不过就跟他顶撞了几句,没想到他竟和几个人一起打我。我报了警,警察到现场后公司给了我7000元工资及销售卡押金,之后林经理不让我干了。我因身体难受,就回了家。”
庭审:
索赔数额均为申请人估算
被单位辞退后,廖韧智越想越不对劲,便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源透水技术公司返还押金及罚款、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期间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19万余元。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向源透水技术公司直接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仲裁庭审时,公司未派人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仲裁员宣布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缺席审理。
介绍完仲裁请求事项后,廖韧智开始陈述事实和理由:“我于2012年4月1日到源透水技术公司上班,几个月后才发现该单位所有公章、发票均为京达滤芯设备公司的。面试时公司说每周一会安排我休息,但我入职后却从没有过休息日,每周一要到公司开会、进行培训或者做激励游戏,如果不参加就要罚款200元。我因为迟到一两分钟,被罚过好几次。”说罢,他把一张100元的罚款单递给仲裁员。
他接着说:“我入职后,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单位不仅长期要求我加班,即每天上班时间均超过9小时以上,没有休息日,且法定节假日也不能休息。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仲裁员问他:“你加班有什么证据?要求公司支付5.7万元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
廖韧智显得有些不好意思:“没有证据。我不知道怎么计算加班费,就按一年1万元大概估算了一下。”
仲裁员又问:“你的工资是怎样构成的?以什么形式发放?”
廖韧智答道:“我们销售员没有固定工资,每个月按销售额计算工资数额,比如完成2万元销售额工资是3800元,完成3万元销售额工资是4000元,没有保底工资。公司每个月20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
对于未休年假工资,廖韧智说:“我在源透水技术公司工作5年多,单位从没让我休过带薪年假,所以,这笔钱他们应当给我。”
仲裁员又问:“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是什么?”
廖韧智愣了一下答道:“没有依据,也是估算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廖韧智看着仲裁员,说:“我被老板打了,想让他们进行赔偿,也没证据,这赔偿数额也是我估算的。”
结果:
劳动者证据不足请求被驳
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廖韧智各项仲裁请求。
廖韧智十分不解:“公司没派人参加庭审,也没提交答辩意见,而我在仲裁庭上说了那么多话却输了官司,这没道理啊!”
在廖韧智看来,单位不出庭,仲裁员就应当完全相信他的陈述并支持其主张。然而,他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但缺席裁决,不意味着到庭一方当事人就会赢官司。
仲裁裁决是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劳动者能否胜诉,关键要看其提交的证据能否有效证明其主张。在本案中,廖韧智提交了3项证据:证据1是一个工作牌,上面有公司名称、员工姓名、员工所在部门,但上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证据2是一张罚款单,其内容为一张普通收据,显示“廖韧智2017年6月12日交罚款100元”,交款人签字为“廖”,收款人签字为“刘”,上面没有公章;证据3是两份空白合同,上面既没有公司名称、销售员名字,也没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廖韧智提供的3项证据中均没源透水技术公司签章确认,所以,仲裁委对这些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无法核实,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仲裁委对其出具的上述证据未予采信。而他主张的仲裁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未得到仲裁委支持最后被驳回。
本案以这样的结局结束了,但它给广大劳动者一个重要提示,即劳动者入职后要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工作中存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符合条件却没有带薪年休假且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侵权情形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劳动者即使再有理,也会因拿不出有效的证据而导致维权失败。
(本文劳动争议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王香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