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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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出于工作需要 单位调岗也须协商
劳务派遣员工致他人损害,谁应担责?
员工以工伤复发起诉索赔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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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6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劳务派遣员工致他人损害,谁应担责?

 

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刘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原来刘某驾驶小客车经过某建筑工地大门口时,突然从工地大门驶出一辆大货车,刘某躲避不及,所驾驶的小客车被大货车撞上,造成小客车右前方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报了警,经交通队调查后,认定大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大货车手续不全,没有上保险,刘某为此花去修车费18000元。后刘某找到该工地负责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修车费,但该工地负责人称大货车司机不是他们建筑公司的员工,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刚刚派到建筑工地的,建筑公司不同意赔偿,刘某疑惑,赔偿到底应该谁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谓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如果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能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则此时派遣单位无须承担责任。只有在接受派遣单位不能完全进行赔偿的时候,才由派遣单位根据自己责任的大小来进行补充。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小客车的损失应该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建筑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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