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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新华社电 近期,我国多地迎来高温期。天津市人社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应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得列入最低工资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通知明确表示,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用人单位无法准确测定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的,应按高温津贴标准的100%计发。

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但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项目。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说,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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