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3上一版  下一版4
 
停职无错停薪违法 公司被判赔偿
昌平法律援助 助推精准扶贫
工伤保险可补缴 补缴前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返回京工网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3上一篇 2018年6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伤保险可补缴 补缴前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半年前,刘某在上班期间因机器螺丝脱落导致工伤后,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并落下六级伤残。近日,刘某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公司发现由于工作失误,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于是,立即到相关部门进行补办、补缴手续。

请问:补办、补缴医保手续后,刘某能否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蒋飞燕

蒋飞燕读者:

刘某不能据此要求社会保险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面,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初始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则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此来看,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否则,必须承担相关的工伤责任。

另一方面,社会保险部门只能承担“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就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指出:“《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表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这些规定表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由社保基金支付。

颜梅生 法官

 
3上一篇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