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开了一家超市,因经营不善,不仅亏损严重,而且欠下大笔货款、工资。5个月前,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向11名员工支付13万余元欠薪后,他悄悄将超市转让,然后携带转让所得款项藏匿在外。
38天后,我丈夫的好友肖某为了平息员工在我家讨薪带来的麻烦,未与我丈夫联系,便主动代付了全部欠薪。近日,法院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我丈夫判处了刑罚。
请问:他人已代付欠薪,为何仍然构成犯罪?
读者:蒋小兰
蒋小兰读者:
的确,你丈夫仍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你丈夫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不仅拒不履行义务,反而携带转让超市所得款项藏匿在外,企图逃避向11名员工支付13万余元工资,符合该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他人代付工资不能改变你丈夫的行为性质。
你丈夫的逃薪犯罪行为在肖某为其代付工资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肖某代付工资也非基于你丈夫的委托或要求,况且你丈夫对此根本就不知道。正因为如此,肖某之举虽然减轻了你丈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危害,但不能否定其已经存在的犯罪。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