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上学和夫妇俩上班便利,李某于1997年在霍营街道田园风光雅园社区租了套他人闲置的两居室,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十年,租金按年支付。2018年5月,房主告知李某,因为儿子结婚要用这套房子,要求李某2个月内搬离。
李某认为这是房主多次想涨租金不成,便以儿子结婚用房为理由,想将房子收回去。李某认为租赁期限未到拒绝腾房。
房主则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二十年,超过期限无效。合同早已终止。不知如何是好的李某遂拿着房屋租赁合同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按照《合同法》规定,李某与房主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十年内有效,超过二十年的期限约定无效。因此,现在二十年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李某未与房主续订合同,房主有权经提前通知,要求李某搬离。房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侵犯李某的合法权益。
李某听完工作人员的法律解释之后,表示会与房主进行协商,请求房主给予一定的宽限时间去找房子,然后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