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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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
信用状况不良可影响职务升迁

 

本报讯(记者 孙艳) 日前,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月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面解读。根据《办法》,今后,税费、社保、罚款欠缴,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同时,信用状况不良的自然人,还可被限制担任单位高管,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5月3日,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办法》提出,市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健全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将与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协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公共信用信息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办法》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归集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此外,还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针对普通市民和企业比较关心的到底哪些属不良信息?市经信委副主任毛东军介绍,《办法》规定了单位和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单位的不良信息还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等内容将被纳入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记录。单位或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国有土地出让、科研项目申报、人员招录、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将参照信用记录,个人职务升迁、乘坐飞机高铁、申请银行贷款、高消费等方面均受影响。

根据《办法》,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中,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目前,上述信息均陆续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数据总量达3.3亿条。其中,公开类公共信息有7400余万条,社会公众可登录“信用北京”网站和“北京通”APP两种方式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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