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
《规定》明确了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主要途径。课程教学是职业指导的主渠道。实践活动是职业指导的重要载体。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职业心理倾向测评、创新创业能力测评、自我分析、角色扮演等个性化服务,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解决在择业和成长中的问题。中等职业学校应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提供有效就业信息。组织供需见面会等,帮助学生推荐实习和就业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优质网络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核定的编制内至少配备1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专兼职教师从事职业指导。鼓励选聘行业、企业优秀人员担任兼职职业指导教师。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指导教师负责课程教学、活动组织、咨询服务等。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职业指导教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职业指导教师的考核,注重过程性评价。
《规定》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职业指导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职业指导工作评价,对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相应激励。中等职业学校应拓展和用足用好校内外职业指导场所、机构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