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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进口食品 消费者可要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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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购“三无”进口食品 消费者可要10倍赔偿

 

前不久,赵某通过淘宝网上“香港某店”购买某品牌虫草胶囊、澳洲某品牌高纯度蜂胶、复合维生素和澳洲某品牌银杏叶片,订单总金额为3080元。这些商品属进口商品,赵某收到物品验货时发现商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他对标签进行翻译后发现,配料中分别含有辅酶Q10、银杏叶、蜂胶等原料。

赵某认为,前述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涉嫌违法违规添加药品及保健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同时,他认为自己购买的虫草胶囊明显属于“三无”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利。于是,他将该网店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网店出售的涉诉保健食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网店退还赵某货款3080元并支付赔偿金308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购时往往容易被进口食品等标题所吸引,认为进口食品更加高级可靠。”密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高天刘云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选择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预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的食品不允许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我国,食品安全并非只要是“无毒、无害、有营养”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应当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

高天刘云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时,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十倍赔偿。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报记者 王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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