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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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食品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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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公开征意见 拟规定——
小型食品业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本报讯 (记者 李婧) 记者获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该草案送审稿于昨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登陆“首都之窗”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对草案提出意见。

根据草案,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制作食品或者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有专用的称量器具,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草案要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生产加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不得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对于从业人员健康方面,草案要求,小型食品业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另外,草案指出,小型食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进货记录或者相关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草案,小型食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草案还对小型食品业不符合生产经营条件、未设置专区存放食品添加剂,或者未使用专用的称量器具等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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