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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新型劳动权益需尽快完善法律

 

依法保护新型劳动权益,事关新型劳动者的尊严,事关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面对新型劳动权益依法保障不力的现实困境,立足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业态,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让新型劳动权益的保护走出传统法律“不能为”的困境,既是现实所需,更是民心所向。

劳动争议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晴雨表。时值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10周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纠纷类型新型化、复杂化、多发性、集团性等特点,司法机关在审理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时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凸显了新型劳动权益保护的任重道远。(4月2日《人民日报》)

在这个充满创新活力的新时代,劳动争议自然也会打上新型化的时代烙印,新型劳动权益的保护必然面临更多新挑战。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当前有关竞业限制、劳务派遣、股权激励等新诉求引发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这些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用工形式、管理模式、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截然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呈现出综合性、交叉性等特点,如果继续抱瓮灌园地以传统方式来处理,那么只能导致对新型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走入“死胡同”。因此,如何应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多发情形下劳动者权益的依法保护这一挑战,显然是法律要给出的一道必答题。

众所周知,“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当前,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多发和所面临的劳动权益保护困境,不仅关乎所有新型劳动群体的共同利益,而且也与大众的权益粘连在一起,用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法保护新型劳动权益,无疑势在必行。尽管我国已陆续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劳动争议的调处机制等方面都有长足进展,但毋庸讳言,当前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仍面临法律不适应“新业态”的要求。这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譬如网约车司机,该类人员与网络平台不具有传统劳动关系明显的人身依附特征,一般按照从业次数或者业务量决定报酬,不存在固定的工资保障,网络平台只是收集发布业务信息,并不直接经营实体业务,其劳动关系的认定一直成为审判实务难点,由此导致网约车司机成为劳动权益的隐形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过于原则、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简而言之,依法保护新型劳动权益,事关新型劳动者的尊严,事关新型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面对新型劳动权益依法保障不力的现实困境,立足新型劳动关系的基本业态,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让新型劳动权益的保护走出传统法律“不能为”的困境,既是现实所需,更是民心所向。毕竟,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只有及时跟上新形势劳动关系日益新型化的时代步伐,精准制裁侵犯新型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才能驰而不息地释放出保护新型劳动权益的法治正能量。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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