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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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一方有不良嗜好 能中止探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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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 一方有不良嗜好 能中止探视吗?

 

刘某与王某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8月离婚,五岁的儿子判给父亲刘某抚养,每周六母亲王某接走周日送回。近日刘某听到消息,孩子的母亲王某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每周日把孩子送回来时也发现王某情绪有些不对,性格变的十分暴躁,孩子也不像原来愿意和王某亲近。刘某担心长此以往对孩子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特来昌平区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是否可以中止母亲王某的探视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王某真的是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刘某也不能单方取消王某的探视权,应由人民法院重新判决。

最后工作人员建议:双方协商是否可以改为周六探视一天,为了孩子的安全不让王某单独接触孩子,由刘某或者家人全程陪同。如果协商不成,王某吸毒的恶习得不到控制或者加重,找出证据可以去法院依法申请中止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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