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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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真相判公司付薪赔钱
【常律师信箱】
丰台工商分局查获 假冒“Burberry”、“Prada”、 “LV”、“Dior”牌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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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3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14年5月入职某公司,合同签订了两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继续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也想换个公司就解除了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公司还给了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经济补偿金也要被扣税吗?我想核对下数字是否有问题。谢谢!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即“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您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若未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常律师信箱】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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