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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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真相判公司赔付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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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被认定 公司百般推责任
法院查明真相判公司赔付8万

 

员工说入职时没签劳动合同,打官司时公司却拿了出来;员工称自己月工资4200元,公司举证证明其只有1800元;员工说自己受的是工伤,公司说他是下班后在宿舍做饭自己把自己烧伤……如此多的证据,似乎都在证明员工说了谎、公司受了骗。

然而,劳动部门认定员工为工伤,一审法院也判决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工伤待遇。因此,公司上诉称其受到莫大委屈:其一,员工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公司为其申请认定工伤,还使法院偏信其任意杜撰的事实作出错误的判决。其二,员工无理取闹,逼迫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借款达7万余元。双方就此签订互不追责协议后,员工又告状索要待遇。其三,员工拒不向法院提供公司联系方式,导致法院送达不能,从而为其恶意主张及举证创造条件。

面对公司如此多的疑点和“冤屈”,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于3月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其向员工宋新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89723元的原判决。

入职五个月被烧伤

因无工伤待遇请辞

宋新房今年48岁,是山东聊城人。2015年2月19日,经老乡介绍,他来到泰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当瓦工。

“入职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干活的实际表现,公司与我口头约定月工资4200元。”宋新房说,工作期间,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预付给他10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到完工时结清。

5个月后的一天,即2015年7月26日,宋新房在工作中被烧伤。

“由于公司扣押了我的工伤证,所以,什么时候被认定为工伤,我记不清了。但我清楚地记得,我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9级。”宋新房说,受伤后公司不仅不安排他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还不支付他的工伤待遇。迫于无奈,他于2016年1月9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不支付工伤待遇提出离职,并以快递形式送达公司。

此后,宋新房不断与公司交涉,讨要工伤待遇,而公司对其诉求不理不睬。2017年7月16日,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被通知不予受理。

宋新房不服仲裁委决定,以同样理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800元、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890元、2015年7月27日至9月6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1230元。此外,还有因工伤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0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2元。

欲以员工说谎拒赔

法院判决公司担责

“因文化水平低,我没有记笔记的习惯。加上时间长了,我就凭记忆起草了起诉书。因此,其中有不少时间和事实存在误差。然而,公司抓住这些小错不放,到处说我说谎,企图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宋新房说,他的起诉书写明:无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是2015年12月6日。

而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宋新房是2015年9月17日认定为工伤,同年12月19日鉴定为9级伤残,2013年1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32元。

法院庭审中,公司又拿出2015年3月1日与宋新房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宋新房系公司招用的小工,合同期限到完成小工工作任务时终止或者于2015年12月1日终止。由于他担任小工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

除上述时间、工资及签没签订合同双方的说法有出入外,公司还辩称,宋新房是在工地宿舍被酒精火焰烧伤的。当时是下班时间,宋新房自己做饭造成烧伤事故。此外,公司已经为宋新房补缴了工伤保险。

根据以上事实,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宋新房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能让说谎者占到便宜。

不过,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意支付宋新房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其计算的月工资基数应是1800元,总额为7200元。宋新房要求按照4200元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符合规定,应该按2803元核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办。

宋新房在看病期间,公司给其垫付了全部医药费,另外他还向公司借款3.3万元,要求从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对于宋新房要求的基本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其没有依据和住院手续无法给付。

法院审理查明,宋新房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宋新房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公司同意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宋新房未上班,其主张系公司不给其安排工作,但未举证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其要求公司相应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没有为宋新房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待遇,公司应按法定项目和标准向宋新房支付。据此,法院认为公司应向宋新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29元。

《工伤保险条例》同时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公司应支付宋新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2元,并将工伤保险基金已核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32元给付宋新房。

由于宋新房要求公司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高于相关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

指责员工隐瞒事实

公司亦难自圆其说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所有项。

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因宋新房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公司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并导致一审法院相信其杜撰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和判决。事实是,宋新房因自身原因受伤后其家属多次威胁采取极端行为,派出所警察出面让公司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公司才给其垫付40452.45元医疗费外,另外借给他3.3万元生活费用。为此,双方在2015年10月7日签订协议书,确定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公司没有想到:宋新房会再次主张权利。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宋新房下班后在宿舍做饭把自己烧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出院,药费由公司支付。宋新房出院2天后回家,回家一个多月又来到工地。他没有什么要求,只想再开点药。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此事,如以后再出现任何情况,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由宋新房自己承担,不再牵涉到其他任何方。

二审期间,公司另提交借条1张,证明双方签协议时宋新房向公司又借款2610.03元。宋新房称,该笔借款即是协议书中所指的买药的钱,并没有直接交给他。公司直接给他的是药,他在借条上签了名。

经法院释明,公司未提交其垫付医药费的相关凭证。对于借条中为何出现精确到“分”的款项,公司亦不能提供合理解释。宋新房称,是因为相关医药费用才精确到“分”的。

二审法院认为,宋新房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认定,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信。鉴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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