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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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赔偿83万
农民工因劳务致己损害 雇主按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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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 离职经济补偿怎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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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招有人用从不让闲着 发工资奖金时却乱打折扣
仨公司混同用工连带赔偿83万

 

作为懂技术又会经营的专家,苏国富从省农科下海后应聘到北京一家物种科技公司担任高管。按照约定,该公司应当每年给予其年薪4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却与另外两家关联公司轮换使用他,让他在每个公司工作的时间都不足一年。

三年后,因公司一直未兑现原来的承诺,苏国富提出了辞职。当他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待遇时,三家公司联合起来应对,先是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接着否认欠薪,后来还不承认他有休年假的权利。

一气之下,他提出总额达98万余元索赔要求。经法院审理,3月9日,法院终审判决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其绩效工资、奖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等合计83万余元。

不按约定支付工资

公司高管辞职索赔

苏国富今年55岁,1983年分配到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工作。此后,他带着技术创业取得较好业绩。2014年6月4日,他入职北京这家物种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销售高管。2016年11月1日,物种公司又将其派遣至育种公司工作。

“我接触到的所谓的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育种公司,是三个牌子,一套人马,统一受物种公司管理。”苏国富说,公司与他约定年薪40万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实际上,从入职至2015年9月30日,他每月基本工资是2.5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涨至2.65万元。

“公司与我约定,绩效工资按年度发放,但从未发放过绩效工资。”苏国富说,公司给定的奖金也是按年度发放,但未明确奖金发放标准,他在职3年收到两次资金,即每年10万元,差一年未发放。

“对我没有考勤要求,且考勤情况与工资不直接挂钩。”苏国富说,因物种公司一直未支付其绩效工资,且其发现公司运作不合法、不正规,故于2017年3月27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物种公司提出辞职,物种公司通知其于当年4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苏国富以要求物种公司支付绩效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奖金为由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驳回其全部申请。

员工举证混同用工

三家单位极力撇清

苏国富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育种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6月4日至2017年4月30日绩效工资、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奖金、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4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98万余元。

法院庭审时物种公司辩称,苏国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种业公司辩称,苏国富2014年6月4日入职本公司。入职后,本公司多次找他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以种种理由推脱。2017年3月27日,他又称不适应公司的运作,主动提出辞职。由于本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且苏国富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其诉求。

育种公司辩称,其与苏国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苏国富提交银行交易记录载明,2016年8月以前,其工资由种业公司支付,此后由育种公司支付。

苏国富称其与物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育种公司是混同用工。另外,其自入职后除2015年休过8天年假外,未休年假天数为30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苏国富向法院提交了《聘用意向书》。该意向书载明:尊敬的苏国富先生,我公司已意向决定聘用您担任种业公司高层管理(主管销售)职务,工作地点在北京。聘用期间为两年;您的工作直接向种业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其负责安排您的具体工作任务,并评估您的工作表现。年薪40万元,包括基本工资和以完成公司的年度销售计划和管理目标情况为绩效考核指标的绩效工资。奖金(以之前与种业公司总经理口头协商为主),根据公司相关政策,结合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每年给予浮动奖金。

物种公司在该意向书上加盖公章。苏国富在应聘人处签名。同时,该意向书还载明:本人同意接受上述条件,自愿加入物种公司。

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极力否认彼此存在混同用工。两家公司表示,种业公司没有人力资源人员,物种公司与种业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故种业公司委托物种公司招聘人员,两家公司可以互用公章。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在本应加盖种业公司公章的意向书中加盖了物种公司的公章。

聘书邮件还原真相

关联用工连带赔偿

在法庭上,苏国富继续举证,并提交一份《关于员工隶属关系变更》的电子邮件。该邮件是物种公司人力资源部龚某2016年10月24日发出的,收件人是员工群,其内容是:各位同事,因集团发展需要,自2016年11月1日起种业公司业务及隶属人员调整至育种公司。劳动合同将陆续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也转移至育种公司。

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育种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并表示龚某不是物种公司的员工,而是育种公司的人力资源专员。

物种公司还主张,苏国富与种业公司签订《聘用意向书》时,仍在山东某公司工作,故该《聘用意向书》不是劳动合同。2014年6月4日,苏国富正式入职种业公司,种业公司与苏国富从未约定过绩效工资和奖金。

法院审理查明,种业公司与育种公司股东有重叠,种业公司管理育种公司;物种公司与育种公司的董事为同一人。

由此,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调查结果看,物种公司、种业公司、育种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当事人签订的《聘用意向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该份意向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该意向书中虽约定苏国富的职务是种业公司高层管理职务,但该意向书中明确载明苏国富自愿加入物种公司,且物种公司在该意向书上加盖了公章,故确认苏国富入职物种公司后被派往种业公司工作。

物种公司虽主张其是受种业公司委托招聘苏国富,但针对该主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种业公司、育种公司虽主张系种业公司将苏国富派往育种公司工作,但种业公司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不具有派遣苏国富到其他关联企业工作的资格,故法院对于种业公司、育种公司这个主张不予采信,苏国富育种公司工作应视为物种公司派遣。

综上,法院认定苏国富与物种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种公司为用人单位,种业公司、育种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据此,依照《劳动法》第45条,《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第82条规定,法院判决物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国富相应期间绩效工资255279.66元、奖金83333.33元、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3166.67元、未休年假工资114942.53元,以上各项合计836722.19元。种业公司、育种公司对物种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苏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家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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