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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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伤人多属意外 赔偿损失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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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爆竹伤人多属意外 赔偿损失不能缺位
爆竹伤人大都是飞来横祸,若为此产生纠纷,当事人往往以质量是否合格不明、加害人不明、责任不明等意外因素推卸责任。然而,事实并非这样。下面的案例就说明:爆竹伤人虽属意外,但赔偿损失无例外!
 

案例1

幼童捡爆竹被炸伤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去年大年初二上午,小纪跟随外祖母到一里外的集镇上赶集,并在一家烟花爆竹店购买了一种名叫“鸡腿炮”的爆竹。小纪拿着鸡腿炮在家门口燃放,引来儿童小罗在旁边观看。小纪连续燃放5个鸡腿炮,其中一个扔出去没有响,小罗见状捡到手中把玩时,鸡腿炮突然爆炸,将小罗的左手炸伤。

经鉴定,小罗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核算,其花费的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将达31万元。

因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罗的家长以小纪及父母为被告,要求按主要责任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小纪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

【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罗不满6岁,在旁观小纪燃放爆竹过程中,其父母未在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其因捡拾未炸响的爆竹受伤,故其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纪在燃放爆竹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也未在场,因而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劣质爆竹炸伤人

商家厂家同赔偿

【案例】

春节前夕,中学学生刘晓哲从一家香烛店买爆竹5只,到小区门前将其中一只爆竹点燃后走开。因离开三四米没有听到爆炸声,他便转过身来看什么情况。此时,爆竹突然炸响,伤及他的右眼。

经诊断,刘晓哲为右眼球破裂伤,构成八级伤残。后经调查,该品种爆竹外包装上显示生产商为某某花炮厂。

刘晓哲起诉索赔时,花炮厂一再强调其产品有合格证,但未就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因此,法院最终酌定花炮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外,香烛店老板因无销售花炮资质,且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竹,与花炮厂存在共同侵权之过错,故应与花炮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刘晓哲受伤是燃放爆竹所致。而生产者并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故应承担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的责任。

根据刘晓哲的伤情及受伤部位,结合其燃放爆竹的过程和日常经验分析,刘晓哲在燃放爆竹时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失。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3

不合格烟花伤人

物质精神损失一并赔

【案例】

去年正月初五,邻居张老伯办66岁庆典,王某帮忙燃放烟花。他刚点燃烟花,就出现烟花瞬间全部引爆的现象。王某来不及躲闪被炸伤左眼,因伤情严重不得不将眼球摘除、安装义眼。

由于构成了七级伤残,王某以商家夏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夏某按全责赔偿王某医药费等26万元,其中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是因烟花爆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且造成受害人七级伤残的后果,侵权人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各项实际损失外,还应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当然,依据法律规定,销售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据此向生产厂家追偿。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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