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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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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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常律师信箱】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该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

我于2016年5月30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公司行政前台,月薪为每月4000元。另外,还约定了加班工资、岗位职责等事项。

合同到期后,我依然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未发放9月至11月工资,2017年12月22日,我以公司拖欠我三个月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了并答应给我经济补偿金,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可以同时要求公司以未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您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即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7个月的双倍工资。

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27条第4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因此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仲裁时效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以免公司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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