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陈某收到广东某律所发来的立案告知函,函称其子小陈于2017年4月向某银行借贷,至今已经逾期二百多天,本息约两万多元。函中罗列了多个法律条款描述小陈这一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多次给陈某夫妇打电话,要求替小陈还钱。可是小陈已经离家一年多了,亲戚朋友都联系不上。有些慌了的陈某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儿子已经二十岁了,父母还有义务为他还款吗?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陈某表明: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小陈出生于1998年5月,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自行还款,父母没有替他还款的义务,如果父母自愿代其还款则另当别论。
贷款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还款。若诉讼期间小陈仍下落不明,或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公告送达,若借款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书亦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法向借款人送达,贷款方不应强制陈某夫妇还款,更不应以此为由骚扰陈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