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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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由水资源费改征水资源税
综合水价保持不变 水费单据和发票有调整
 

本报讯(记者 边磊) 记者昨天从市自来水集团了解到,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自来水集团已顺利完成了各项调整工作。此次本市实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综合水费中的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水户综合水价保持不变,水费单据和发票有所调整。

据了解,本次水资源改革试点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负担。通过开征水资源税,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行为和用水需求,引导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费改税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非居民、特殊行业用户综合水价保持不变,原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中“水资源费”调整为“水资源费改税”。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水费、水资源费改税、污水处理费构成,以居民第一阶梯综合水价为例,综合水价5元/立方米,包括水费2.07元、水资源费改税1.57元、污水处理费1.36元。

另外,集团查表到户的用户如需开具水费发票,仍在集团各营销单位营业网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费改税实施后,集团不再向用户开具水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用户如开具水费增值税普通发票,集团在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分别开具“自来水”(税率3%)、“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用户如开具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集团分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开具“自来水”(税率3%),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开具“不征税自来水”(不征税)。污水处理费收费专用票据保持不变。市民如对水费单据和发票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市自来水集团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611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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