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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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 利用微信推销产品侵权
谨防绿色食品“宣传陷阱”
公司合理调整员工岗位不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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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 利用微信推销产品侵权

 

编辑同志:

腐竹是我家所在地的一种特产。作为演员,我也因为出演过相关戏剧且因造型青春、靓丽等被普遍认可。半年前,刘某开办一家腐竹生产经营一条龙的工厂。为加大营销力度,他在开辟微信销售渠道的同时,未经我同意即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我的9张照片和剧照。

因此,许多人误认为我与刘某的腐竹工厂有关,或得了刘某的好处。甚至有人点名批评说:“本以为清纯的××,也充满着铜臭!”

请问:刘某之举是否侵犯我的肖像权?

读者:燕子

燕子读者:

刘某之举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也指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则进一步表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表明,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公司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因此,只要符合下列要件,便构成侵犯肖像权,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有使用肖像的行为。这种情形包括在现实生活、虚拟空间等各种环境、以任何方式使用。其中所指的肖像包括图画或雕塑人像,以及用绘画﹑雕刻﹑塑造﹑摄影﹑刺绣等手段表现的人像,一般指画像或照片。二是未经本人的同意。

三是以营利为目的。

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具备了对应要件:一方面,刘某已经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你的照片和剧照,而微信公众号是一种自媒体,是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刘某在使用你的肖像前没有获得你的同意,事后你也不予认可;此外,刘某之所以使用你的肖像是想通过你的名气等来宣传其产品,提高公众的关注度,招揽顾客,最终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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