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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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律师弄清真相帮快递员讨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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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款愤然辞职又遭欠薪 告错主体两次维权皆失利
工会律师弄清真相帮快递员讨回工资

 

每天穿着印有“YSD快递公司”字样的工作服收发快件,手里还有该公司内部系统文件打印件、《处罚通知书》和快递底单复印件,因此,快递小哥郑士心坚定地认为自己就是YSD快递公司的员工。但从仲裁到法院,却认定他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经工会法援律师帮他维权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目前,他不仅找到了真正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还与单位达成和解,并拿到了4600元拖欠工资。

客户投诉

快递小哥被罚款愤而辞职

“这个快件送过去没有?人家客户打电话投诉你了。”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刚送完快递回到公司的郑士心还没来得及喝口水,就被赵益生经理叫到了办公室。

他接过底单看了看:“这不是前面十字路口西南角那个写字楼的吗?A座1203室周晓惠。没错!我记得很清楚,早就送过去了,得有五六天了。”

赵经理看着他:“那怎么客户反映他们给周晓惠打电话,对方说一直没收到快件。”郑士心说:“底单上有签收人的名字:程妤菲。我已经送到了!”

过了3天,客户再次打电话投诉称周晓惠仍未收到快件,并且没有叫程妤菲的同事代管,因而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随后,快递公司在单位内部办公网络上发出《处罚通知书》:鉴于郑士心丢失客户快件,且在底单上伪造收件人进行签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其罚款1000元,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扣1000元工资,我得收发多少快件才能赚回来啊!这处罚太重。再说了,我给写字楼送的快递多了,第一次遇到签收后快件失踪的事情。”于是,郑士心来到A座1203室找周晓惠,想把事情弄清楚。

“我们公司没有叫周晓惠的员工,你记错了吧?”前台员工的一句话,把郑士心问蒙了。待他把事情一说,对方突然想起来:“噢,你说这事啊,那个快件已经取走了。地址写错了,应该是B座1203那家公司的。”

给发货的客户打电话,对方确认周晓惠已收到包裹,并表示已跟快递公司告知此事了。郑士心嘟囔:“收到快件了还扣我钱!”他找到赵经理:“那单快件已确认收货,公司应把扣发的1000元还给我。”对方不同意,称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收到快件了才行。

第二天,郑士心找到周晓惠说了很多好话,对方终于给他写了一份《证明》:单号为XXX的快件,是客户发给我本人的,由37号快递员送来,由我本人直接签收,特此证明。

拿着这份《证明》,郑士心去找领导要求返还罚款。赵经理翻来复去看了几遍,又找出底单进行对照,然后说:“底单上写的签收人是程妤菲,可《证明》上写的是周晓惠本人签收的,到底哪个是真的?”郑士心愣住了。

无奈,郑士心又去找A座1203室的程妤菲,无论他怎么说,对方只有一句话:“这快件不是我的,我不可能签收。”就这样,1000元罚款最终也没要回来。

2016年12月27日,郑士心辞职了。但发放工资时,他发现公司只给了一部分,尚欠4600元。他多次打电话催要,公司均拒绝支付。

单位拖欠工资

员工维权被判不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里的每一分钱都是我辛辛苦苦挣来的,公司凭什么不给啊!”被扣工资后,郑士心决定维权。

公司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过社保费,所以他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确认与YSD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4600元欠薪。

仲裁庭审时,两位自称分别是YSD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经理的人坐在被申请人席上,郑士心并不认识他们。

两位被申请人说:“公司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欠他什么工资。”

郑士心把自己工作时的照片提交给仲裁员:“我从2016年9月25日入职起,就天天穿着印有‘YSD快递公司’字样的工作服收发快件,现在你们怎么都不敢承认我是公司员工了?”

被申请人说:“不是不敢承认,是你确实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采取的是加盟制,在北京负责的总公司是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业务也只是分拣,运营则由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加盟方进行,而这家运输公司没有收件和发件业务,也没有快递员。所以,你需要核对一下实际管理你以及向你发放工资的到底是哪家公司。”

仲裁员问郑士心:“谁给你发放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

“由苏秀娟支付工资,每次都是通过微信的形式转账给我。”他打开手机,找到苏秀娟的微信号,显示是个人用户。翻到支付工资的几个页面,只有“已转账”、“请收款”等字样。

被申请人辩称:“这些不能证明是我公司向你支付的工资,也不能证明你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不久,仲裁委裁决:驳回郑士心全部请求事项。

他不服裁决,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YSD快递公司内部系统文件打印件、《处罚通知书》、快递底单的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新证据。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驳回郑士心全部诉求。

工会实施援助

初步确定快递员为谁干活

“快递公司确实拖欠我4600元工资,可仲裁委和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呢?”郑士心带着疑问,来到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咨询了王涛律师。仔细看过证据后,王涛律师发现这些都是之前在仲裁和法院审理时提交过的,并没有新证据。

王律师问他:“你是怎么去的快递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显示的公司名称是什么?”

郑士心答:“我当时没有工作,2016年9月看到路边贴的招聘快递员的广告就打电话联系了。面试是在我们分发快件的大院里,院门口也没有公司的招牌。当时是赵益生经理跟我谈的,后来也是他直接管我。”郑士心答道。

王律师:“工作时间是怎么定的?有考勤吗?休息、休假是否要经过批准?”

郑士心:“每天早晨7:30上班,公司点完名我们就分拣快件,9点开始派送。每天都有人记考勤,公司规定每天都要送快件,如果休息必须提前请假,我没休息过,像十一这种国家法定节假日我也照常上班。”

王律师:“你送快递用的电动车,是你自己的吗?”

郑士心:“不是,是公司提供的。”

王律师:“你有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吗?”

郑士心:“什么都没有,只有工作服。”

王律师:“有其他证人吗?”

郑士心:“有个快递员能作证,但只有证言,他无法出庭。”

王律师:“在离职问题上,公司与你有何约定?”

郑士心:“入职时,口头约定我带出新人或者提前20天提出离职就行。我是提前10提出离职的,之前已经带出新人,由他负责我原来的管片。我正式离职是在12月27日,当时没有结算工资,后来只发了一部分,有4600元工资一直没给我。”

随后,王律师根据郑士心的陈述,从工商局网站上查询了赵益生名下的企业,发现锦快达运输公司的法人为赵益生,且注册地址与郑士心上班地址一致。根据以上资料,王律师认为郑士心与锦快达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接着,王律师将其材料报送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帮郑士心申请免费的工会法律援助。郑士心是农村户籍,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会签约王律师代理此案。

弄清用工主体

快递员讨回4600元欠薪

仲裁委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席上空无一人。

半小时后,单位仍未来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仲裁员宣布对此案进行缺席审理。

郑士心陈述完申请事项和事实后,王涛律师提交了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郑士心在工作时身着YSD快递公司的工作服,并依照YSD快递公司收递快件的手机短信进行工作。”

“锦快达运输公司与YSD快递公司之间是加盟关系,郑士心是由锦快达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益生招入工作岗位的,其中公司内部系统文件打印件及《处罚通知书》这两项证据,可以证明郑士心被锦快达运输公司处罚并扣发1000元之前,系YSD快递公司接到‘周晓惠未收到快件’两次投诉后先处罚了锦快达运输公司,其后锦快达运输公司才处罚了郑士心。”拿出郑士心与YSD快递公司劳动争议的裁决书和判决书,王涛律师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郑士心受锦快达运输公司的管理,每日根据公司安排收发快件,并受到公司内部的扣款处罚,因此郑士心与锦快达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后,仲裁员联系了锦快达运输公司,对方承认与郑士心存在劳动关系,并表示可以协商解决。近日,该公司支付了4600元欠薪,郑士心撤销了仲裁申请,双方和解。

律师提醒

职工维权要知道给谁干活

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在快递行业普遍存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常因无法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维权失败,快递小哥郑士心仲裁、诉讼连续两次失利就属于这种情况。

王涛律师告诉记者,在为职工维权过程中遇到很多类似案件,许多劳动者搞不清楚到底在给哪个公司干活,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告的主体不对,与人家没有劳动关系,自然就会败诉,可能到最后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维护。

那么,劳动者怎样确保维权时告的主体是正确的呢?

首先,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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