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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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立遗嘱遗产全给孙子 养母逾八十如何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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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养子立遗嘱遗产全给孙子 养母逾八十如何安度晚年

 

案情简介:

80多岁的老太太刘某与丈夫于早年收养了一男孩张某。因丈夫早逝,刘某一人将养子抚养成人。后张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除了给每月的赡养费外不再过问日常生活。而刘老太太没有其它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养子的赡养费生活。

今年8月底,养子张某外出游玩期间遇车祸不幸去世。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张某生前留有书面遗嘱一份,表明将个人全部财产,包括2间房屋和5万元存款全部归其30岁的亲子继承。

80多岁的刘老太太没有得到养子一分钱遗产,只能靠自身微薄的存款度日。近日,她找到丰台区司法局法援科,想知道自己有没有办法能从孙子那里追回点养子的遗产以度过晚年。

法律分析:

法援科工作人员认为,刘老太太是能够分得养子部分遗产的。

首先,《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此可见,即使刘老太太是张某的养母,也有法定继承权,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虽然张某生前已立书面遗嘱,但鉴于刘老太太在养子张某死亡后失去了生活来源,且已年过80、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养子张某的遗产应当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母刘老太太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内容由其儿子继承。

另外,即使刘老太太养子张某已去世,养子的儿子仍对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和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刘老太太的养子已死亡,再无其他子女能赡养自己,而30岁的孙子是有负担能力的,所以,刘老太太可要求孙子对自己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丰台司法局 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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