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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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的“伴侣”, 我该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工会3次施援帮哺乳期女工讨回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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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的“伴侣”, 我该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案情介绍:

昌平区百善镇某村村民刘某于2013年与黄某领证结婚,婚后不久黄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如今,刘某想要解除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却多方寻觅,都无下落。无奈的他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该如何才能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刘某既可以先申请宣告黄某失踪,再诉讼离婚,也可以直接诉讼请求离婚。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刘某对如何办理离婚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表示会依法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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