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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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语排除消费者权益 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财产不足以还债应由股东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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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语排除消费者权益 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圣诞、元旦两节将至,商家的促销大战也悄然打响,各色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诸如“有买有送”、“全场打折”等促销广告随处可见,其中以预付费卡、会员卡等方式吸引消费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但在这些广告宣传下面,商家总不肯揭下“最终解释权”的遮羞布,而不少消费者因此屡屡吃亏。

典型案情

2017年,怀柔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怀柔区某公司的会员卡与预付费卡进行检查。经过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会员卡上有“一经签署或使用即代表接纳一切会员条款及细则”字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最终对该公司制发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处分,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工商提醒

一些商家在进行促销时,往往把好的一面或吸引顾客的内容呈现给大众,而背后藏有“猫腻”却闭口不提。一旦商家不愿兑现促销承诺,或者出现消费纠纷时,商家就以此为借口约束消费者。不少消费者以为“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商家的合法权益,所以会自己觉得“理亏”。而一部分消费者虽然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但出于不惹事的心里很少与商家较真,如此一来“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便充当了商家的“挡箭牌”。在此我们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发生消费纠纷后,不要盲目慌张,及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或直接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怀柔分局 缪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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